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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

时间:2021-03-09 浏览:1951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明年1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12档调整为15...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明年1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12档调整为15档,每年更高缴费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6000元。

  目前,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每年更低档次为100元,更次为2000元。

  自治区根据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明年1月1日起,广西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5个档次。同时,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更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同时,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中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保留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6类缴费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更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更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6类特殊困难群体,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与原政策相比,选择500元以下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有所降低,而选择8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补贴则有所提高。

  为体现长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更低标准调整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广西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